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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ts(一)各地要統籌推進全面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工作,堅持規范有序穩妥的原則,堅持市場化方向完善價格形成機制,落實清潔能源消納要求,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用戶的穩定供應,加強市場主體準入、交易合同、交易價格的事中事后監管。
(二)經營性電力用戶的發用電計劃原則上全部放開。除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服務等行業電力用戶以及電力生產供應所必需的廠用電和線損之外,其他電力用戶均屬于經營性電力用戶。
(三)經營性電力用戶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電力用戶暫不參與市場化交易,產品和工藝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和限制類的電力用戶嚴格執行現有差別電價政策。符合階梯電價政策的企業用戶在市場化電價的基礎上繼續執行階梯電價政策。
(四)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普遍服務和社會責任,按約定向電網企業支付系統備用費,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達到能效、環保要求,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后,有序推進其自發自用以外電量按交易規則參與交易。為促進和鼓勵資源綜合利用,對回收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可利用的熱能、壓差以及余氣等建設相應規模的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繼續實施減免系統備用費和政策性交叉補貼等相關支持政策。
(五)各地政府主管部門要會同電網企業,細化研究并詳細梳理暫不參與市場的用戶清單,掌握經營性電力用戶參與市場化交易情況,逐步建立分行業電力用戶參與市場化交易統計分析制度,及時掌握經營性電力用戶全面放開情況。